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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冯齐勇,王洪宾,王红丽,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冯齐勇,王洪宾,王红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铿,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齐勇,男,汉族,1967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委托代理人吴文胜,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宾,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丽,女,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宾,即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李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齐勇、王洪宾、王红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冯齐勇、王洪宾、王红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221.2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9142.24元),减半收取1610.6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多交的7531.6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维审判员 文 坚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爱文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