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联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上海联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水林,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克凤。原告上海联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能按期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