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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马民初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大兵与秦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兵,秦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华传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028号原告陈大兵,居民。被告秦东,居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都大厦(文昌西路283号)1-903、907、911。负责人不详。被告华传红,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西路中央花园130号81-83。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兵与被告秦东、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华传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