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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李台乡胡家底。组织机构代码55569154-6.法定代表人刘务兵,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90号。组织机构代码68475050-6.法定代表人罗兴帜,董事长。上诉人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杨凌益佳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宝林审判员  李宝萍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