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魏某甲、杨根枝与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甲,杨某某,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甲,男,193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4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乙,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丙,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某丁,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魏某甲、杨根枝申请执行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778.75元。在执行中,魏某丙已自觉履行了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魏某乙的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对魏某丁应履行的部份,申请人表示放弃后自行协商解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5)五通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