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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陈XX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872号罪犯陈XX,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被告人边建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廊刑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陈XX的判决。交付执行。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陈XX及同案被告人边建辉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XX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16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陈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7月7日至2019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