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华程申请执行孙森渊、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华程,孙森渊,孟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尚华程,男。被执行人孙森渊,男。被执行人孟恩,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尚华程申请执行孙森渊、孟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333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森渊、孟恩的工资或收入63336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