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葛荣泽、郭荣贵、门宝安与温贵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宝安,郭荣贵,葛荣泽,温贵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门宝安,住兴隆县。原告郭荣贵,住湖北省竹溪县兵。原告葛荣泽,住湖北省竹溪县。委托代理人门宝安,住兴隆县。被告温贵臣,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荣泽、郭荣贵、门宝安与被告温贵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宝安、郭荣贵、葛荣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陈馥炯代理审判员 陈凌曦人民陪审员 吕 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庄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