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1526号罪犯徐冰,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哈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黑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徐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徐冰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徐冰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