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中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武进社、席完花、武建云、XX莉、武建设、师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武建云,XX莉,武进社,席完花,武建设,师完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中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李培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忠锋,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员工。被告武建云,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XX莉,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系被告武建云配偶。被告武进社,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务农,住宋庄村。被告席完花,女,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系被告武进社配偶。被告武建设,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师完娥,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沁水县人,系被告武建设配偶。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诉被告武建云、XX莉、武进社、席完花、武建设、师完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7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43.5元。审判员 何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晋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