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杜明影、王政翔、王明举、彭本芝与唐玉芝、刘云东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影,王政翔,王明举,彭本芝,唐玉芝,刘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杜明影,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王政翔,男,201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杜明影,系王政翔之母。申请执行人:王明举,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申请执行人:彭本芝,女,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唐玉芝,女,1970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刘云东,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唐玉芝、刘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玉芝、刘云东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杜明影、王政翔、王明举、彭本芝支付各��损失61900.7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29元。但被执行人唐玉芝、刘云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