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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连游沐与王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游沐,王东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连游沐,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王东根,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游沐与被告王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游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游沐负担。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