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王晖与袁保强、吕琴凤、孟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晖,袁保强,吕琴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00-1号原告王晖,女,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保强,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被告吕琴凤,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晖与被告袁保强、吕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三千六百五十元,保全费二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王晖负担。审判员 李印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