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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陈文炯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陈文炯,陈煌,林仙妹,陈贵槐,李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88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夏诒恒。委托代理人:郑瑞梓、张秀娇(特别授权),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炯。被告:陈文炯。被告:陈煌。被告:林仙妹。被告:陈贵槐。被告:李俊。本院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瑞安市天立磁性机械有限公司、陈文炯、陈煌、林仙妹、陈贵槐、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一个判项中“逾期罚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以128958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支付的逾期罚息5747.09元)”应补正为“逾期罚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以130万元为基数、于2015年4月20日起以1289588.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支付的逾期罚息5747.09元)”。审判员  黄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