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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苏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明,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苏飞,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次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克武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