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与谭连军、汤烈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谭连军,汤烈明,谢征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负责人古红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连军,农民。被执行人汤烈明,农民。被执行人谢征兵,农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谭连军、汤烈明、谢征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连军、汤烈明、谢征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新云审 判 员 黄 震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