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年莲花(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年莲花(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914号原告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经济开发区太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温玉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玉婷,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县东屏镇工业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温玉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玉婷,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年莲花(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南(中国农业机械华北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内1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胡湘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士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年莲花(天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佰信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南京伟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担负。审 判 长 张永来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人民陪审员 季娟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