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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冯玉兰与赵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兰,赵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1号原告冯玉兰,女,6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周大飞,男。被告赵欣,男,7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李淑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兰与被告赵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