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邹迪华与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迪华,胡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1488号原告邹迪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屈指,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长江,个体户。原告邹迪华诉被告胡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