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濠法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外号“亚矮”,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网上追逃,2014年4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濠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和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在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北市场卖猪肉时,被告人陈某某看见前往该市场买菜的陈某甲,因怀疑陈某甲曾在10多年前调戏其妻子王某某而持刀上前追打陈某甲,被告人陈某某追上陈某甲后先用拳打了陈某甲额部及背部各一下,随后又持刀刺伤陈某甲的左小腿,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陈某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甲损失25000元(不包括医药费用),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丙、陈某丁、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1)汕公濠刑(技法)活字第161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汕公濠鉴(活)字(2012)074号法医学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肖育胜审判员  柳隆金审判员  陈浩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娜莎附据以判决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