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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天仁与岳风杰、齐淑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天仁,岳风杰,齐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13号申请人周天仁,获嘉县位庄乡大位庄村。被执行人岳风杰,被执行人齐淑芳。关于周天仁申请执行岳风杰、齐淑芳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风杰、齐淑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