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29-1号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冀,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耿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广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连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