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子亨。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制动、灯光性能不合格的粤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广州市南沙区广珠东线由南往北方向从路边数起第一条车道行驶至255号路灯柱对开路段时,因在变更车道时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粤A×××××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被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子亨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伍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