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显明与丁志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王显明,男,195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栋栋,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志军,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小金,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善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明与被告丁志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显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明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王显明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光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