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方与杜军龙、方立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杜军龙,方立琴,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王方,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杜军龙。被告:方立琴,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外石坞村民组**号。被告: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军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诉被告杜军龙、方立琴、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以需要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王方负担。审 判 员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