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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方与杜军龙、方立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方,杜军龙,方立琴,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36号原告:王方,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杜军龙。被告:方立琴,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外石坞村民组**号。被告: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杜军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方诉被告杜军龙、方立琴、宁国市龙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方以需要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王方负担。审 判 员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