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纪满英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闵某,纪满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张某戊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闵某。系被害人张某戊之母。被告人纪满英。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4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王伟伟,系被告人纪满英的配偶。法定代理人贺惠。辩护人石义银,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满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琛、代理检察员钟燕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被告人纪满英及其法定代理人王伟伟、贺惠、辩护人石义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满英因被害人张某戊(男,殁年10岁)的姑姑张芬、姑父陈新能向其借款80万元不能如期偿还,遂迁怒于张某戊的父母张某甲、闵某当初将其电话号码提供给陈新能夫妇,并多次找张某甲、闵某讨要借款。2014年8月21日下午,纪满英再次来到张某甲、闵某家中讨要借款时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执,纪满英受到张某甲、闵某的辱骂后将饭桌掀翻。后经纪满英的姐姐纪某甲、纪某丙等人劝说无效,当晚纪满英执意留宿张某甲、闵某家。次日上午,纪满英见张某戊一人在一楼卧室内看电视,联想到昨晚与张某戊父母争执的情形,遂起杀心。纪满英持卧室床上一根白色衣服腰带勒住张某戊的颈部,直至张某戊不能动弹。随后,纪满英持水果刀割腕自杀。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张某戊符合颈部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满英患有精神性症状的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纪满英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闵某、张某甲、贺某、纪某甲等人的证言;3、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材料;4、大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鉴定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书、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6、白色腰带、匕首等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满英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提请本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闵某、张某甲请求判令被告人纪满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0万元。被告人纪满英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均不持异议。纪满英辩解其因情绪激动并遭警察拖拉引起流产。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满英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有救人悔罪的情节,案发前一天遭警察粗暴执法导致受孕流产,本案系由亲属间借贷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父母有激化矛盾的过错,请求对被告人纪满英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闵某、张某甲的赔偿请求,被告人纪满英表示愿意赔偿30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张某戊(男,殁年10岁)的姑姑张芬、姑父陈新能因公司经营需要,向被告人纪满英借款80万元未能如期偿还,被告人纪满英因此迁怒于张某戊的父母张某甲、闵某,埋怨他们当初不该将其电话号码提供给陈新能夫妇,且多次找张某甲、闵某摧讨借款。2014年8月21日下午,纪满英驾乘摩托车再次来到张某甲、闵某家中催促还款,双方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争吵,纪满英受到张某甲、闵某的辱骂后将饭桌掀翻。闻讯赶来的纪满英的姐姐纪某甲、纪某丙等人劝其回家,但纪满英当晚执意要留宿张某甲、闵某家。次日上午,纪满英见张某戊一人在一楼卧室内看电视,联想到昨晚与张某戊父母争执的情形,遂起杀心。纪满英持卧室床上一根白色衣服腰带勒住张某戊的颈部,直至张某戊死亡。随后,纪满英持水果刀割腕自杀未遂。期间11点16分,被告人纪满英打电话告诉其姐纪某丙,称其“把张某戊搞死了,自己要死了,把手割了”。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戊符合颈部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武汉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纪满英患有精神性症状的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由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闵某证明:2012年8月份左右,纪满英借给陈新能八十万元,月息二分,到2013年后,陈新能一直付息给纪满英。但从2014年开始,因陈新能在深圳做生意亏本,不能偿还。纪满英多次到其家中讨还这八十万,称其当初不该把纪满英的手机号码给陈新能。2014年8月21日下午纪满英再次来她家讨债,称如果不能将陈新能找到就要在她家寻死,扬言要“捂死”她儿子。晚饭时与纪满英发生争执,纪满英将饭桌掀翻,派出所民警及纪满英的三个姐姐劝纪满英,但纪满英不肯走。8月22日上午纪满英的女儿贺某说纪满英在她家自杀了,她们和派出所的民警将房门踢开,一进门,便看见其儿子张某戊、纪满英二人并排躺在席梦思床凉席上,张某戊躺在左侧,平躺,面部对着外窗,脸部呈乌紫色,嘴及耳部在流血,纪满英躺在右侧床,左手臂掉出床边,右侧床边地上流有一大滩鲜血,纪满英没说话,贺某便上前从床边拉起一件白色防晒衣裹住纪满英左手腕,其去抢救儿子张某戊。案发现场的床上的白色风衣上有一根白色的腰带,长约1.5M,宽约5CM,可以与衣服分离。8月21日那天,纪满英与其谈心时说月经推迟几天没来,其认为很正常。纪满英应该没有怀孕,也没有流产,因为8月22日早上婆婆纪某甲对其说纪满英来月经了。2、证人张某甲证明:其妹夫陈新能在2009年以二分息陆续从纪满英处借了80万元,陈新能无力偿还,纪满英就找他要。8月21日下午纪满英来其家中,吃晚饭时他和闵某与纪满英发生争吵,纪满英说她要去死,他拿瓶盖让纪满英去接,闵某把儿女往纪满英怀里推并说你现在去搞死他们,纪满英将饭桌掀翻后他报了警,当晚民警和纪满英的三个姐姐劝纪满英,纪满英不肯离开。3、证人纪某乙(系纪满英的姐姐)证明:其大姐是纪某甲,外甥叫张某甲。四妹纪满英因找借款人陈新能讨债未果,就责怪张某甲和闵某,要找张某甲要钱,为此和张某甲闹得很不愉快。2014年8月21日纪满英到被害人张某戊家中讨债,当晚与闵某、张某甲发生争吵,经大家反复劝说,纪满英始终不愿离开,说张某甲家的人那晚骂了她,受了侮辱,80万元是她的命,今天不给她一个交代就不走,要死在张某戊家。22日上午11点左右,二姐纪某丙打电话对其说纪满英把张某戊搞死了。4、证人纪某丙(系纪满英的二姐)证明:几年前,五妹纪满英借给大姐纪某甲的女婿86万元,一直没还。8月21日晚其到大姐家后,看见五妹纪满英带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子,放在她的摩托车上,纪满英说里面是春雷,还说先还二十万,这个结就结了,要不然就要炸张某戊家。8月22日中午11点16分,纪满英打电话说她把张某戊搞死了,自己要死了,把手割了,她电话转告了纪某乙。听纪满英自己说她已怀了孩子。5、证人纪某甲(系纪满英的大姐)证明:8月21日晚纪某丙对她说纪满英带了汽油和炸药要将孙儿张某戊家的房子炸了。今年五月初十的中午,纪某乙、李爱容给纪满英带话说要其找到陈新能夫妇,要不然不让安宁,要把煤气坛拿到闵某家去炸,是要死人的。其在22日中午11点多接到妹妹纪苹英电话,说不得了出事了,后挂了电话,其再打电话给张某甲,得知小妹纪满英将孙儿掐死了。6、证人纪某丁证明:8月21日下午3点多钟,纪满英询问其卖鞭炮的地方,估计在灵乡镇买鞭炮,后骑摩托车去闵某家。7、证人柯某证明:2014年8月21日下午3点多钟,一个身穿长袖格子衬衣40多岁的女子说她老头子要死了想买春雷放,之后在其烟花爆竹店买了100个春雷。8、证人贺某证明:其母亲纪满英找陈新能讨债未果,于是去张某甲家讨要债款。案发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其母打电话说她在张某甲家被骂,如果发生什么事,不要给她收尸,当时就感觉不对劲。后接到四姨妈纪某乙电话,说已经出事了,到案发现场时看见房间内有一张床,张某戊和母亲并排在床上,头都是朝墙,脚朝房门,张某戊在靠窗那边趴着,双手向前伸着,脸侧向窗子,母亲在床另一边,左手在床边,左手腕上有几处伤口在流血,旁边地面上有一滩血。听其母说她可能怀孕了,但没有做过孕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与贺某的证言相互印证。9、证人江某证明:纪满英是其表姑,2014年8月22日上午纪满英说她到闵某家扯皮,并说是闵某将她的手机号码给张芬的,还说她们不要我好过,我也不让她们好过。10、证人张某丙(系被害人张某戊的姐姐)证明:21日下午姨奶纪满英来她家,晚上与她父母发生争吵,民警和几个姨奶劝纪满英,但纪满英不肯走。次日中午十一点多钟纪满英的女儿上楼喊闵某,她们下楼后发现一楼楼梯间旁的房间门被锁,张某戊和纪满英并排躺在床上,后二人被送往医院。11、证人卫某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其在家门口洗衣服,听到侄女闵某和她女儿张某丙在哭,以为是夫妻吵架,当时闵某给其丈夫张某甲打电话,说小孩没有了。民警将张某戊家一楼对着楼梯间的房门踢开后,看见张某戊趴在床上,没有呼吸,纪满英仰躺在床上,左手腕在流血,随后她将张某戊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说张某戊已经死亡。12、证人王某(大冶市灵乡卫生院医生)证明:2014年8月22日中午,一个十岁左右名字叫张某戊的小孩被送往医院治疗,第一印象是面色紫绀、眼结膜充血、耳道流血、瞳孔散大,无呼吸心跳,颈部有明显掐痕。13、证人王伟伟证明:2014年8月21日中午纪满英一个人骑摩托车去灵乡亲戚家讨账。该亲戚欠了纪满英80万元,其曾见过欠条,一共二张,欠条的署名人是陈新能。当晚给纪满英打电话得知纪满英与她亲戚发生了口角争执,并且还报了警。其可以确定纪满英没有怀孕。2014年8月中旬没来月经时,纪满英对其说是不是怀孕了,其当时也怀疑是怀孕了。14、证人张某丁(系纪满英姐夫)证明:听其女儿张芬过年回来说纪满英借了十几万给女婿陈新能,现在陈新能和陈海波做生意失败了,他们找很多人借的钱怕都还不上了,以后不要再联系。2014年8月21日之前纪满英有两次到其儿子张某甲家闹事,一次在今年3月中旬,另一次是在今年5月,纪满英责怪张某甲把她的电话号码告诉其女婿陈新能,才导致陈新能向她借款几十万元。15、证人陈某甲(系陈新能父亲)证明:陈新能经手从纪满英处借款几十万元,纪满英于今年6、7月份两次来家中讨债,8月22日凌晨纪某甲等人来家中让他联系陈新能。16、证人陈某乙(系陈新能姐姐)证明:其弟弟陈新能有好几年春节也没有回家,前些年陈新能在深圳经营一家电子厂因经营不善而亏本欠了很多债,全家人都联系不到他。17、大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33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张某戊颈部皮肤表面有明显擦挫伤痕,颈部皮下组织、肌肉出血,颞肌出血,甲状软骨以及气管上段和心肺表面可见较多出血点,结合死者颜面部淤血发绀等情况综合分析,死者张某戊符合颈部受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18、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331号理化鉴定书证明:从送检的张某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鼠药,常见脂溶性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份。19、黄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2014)45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张某戊是张某甲和闵某的生物学后代,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在送检的中心现场床铺枕头表面提取的疑似血迹、中心现场床铺上提取的白色布腰带、死者张某戊指甲微量擦拭物中均检出男性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张某戊,支持为张某戊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送检的中心现场血泊中提取的血迹、中心现场床铺上提取的浅绿色水果刀上的可疑血迹、嫌疑人纪满英十指指甲微量擦拭物、嫌疑人纪满英上衣上提取的疑似血迹中均检出女性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纪满英,支持为纪满英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0、武汉市××医院(2014)第10404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明:纪满英有××性症状的抑郁症,结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纪满英、被害人张某戊的出生时间、身份等情况。22、陈新能出具的借条证明:陈新能向纪满英借款80万元。2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检查笔录、张某戊的住院病历在卷佐证。24、物证:从张某戊被害中心现场席梦思床凉席上提取了白色布腰带一根和水果刀一把。25、大冶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纪满英故意杀人案处警经过证明:民警赶往案发现场是发现被害人张某戊被送往医院抢救,随后民警将纪满英送往灵乡卫生院医院,后为防止发生冲突,将纪满英转至大冶市中医院抢救。26、被告人纪满英的供述与辩解:从几年前开始,我外甥女张芬(系张波的妹妹)打电话给我,叫我借钱给她做生意,月息一分七,我就同意了,在这几年时间,我陆陆续续地借了几十万元钱给她。在去年春节之后,她再也没有付利息给我了,我一直找她讨,她总是回避我。我的号码是张波的爱人闵某给张芬的,如果她不把我的号码给张芬的话,我就不会借钱给张芬,我的钱就不会损失,所以我就去张波家讨账。今年8月21日中午,我从黄石骑摩托车到大冶灵乡张波家去了,去的时候,大概是下午3、4点了,饭做好了,张波就对我说:“你吃点饭啦!”我说不吃,张波就带着他的儿女开始吃饭。这时闵某从厨房出来了,看到此情形,就开始大骂张波(暗地骂我)说“张波,你吃去死,你还吃得下饭啦,麻烦事都找到我家来,我又不欠你的钱”,我听后没吱声,只是默默的流眼泪,然后张波就开始大骂我起来,他骂我不要脸,在我面前带“老子”,张波骂我的时候,我把他家的饭桌给掀翻了,盘子、碗子有的摔碎了。闵某把她儿子往我身上推,并说你到底想干什么,你把他弄死啦。张波报了警,派出所的人就来了,要求我去派出所,我不肯,后由于闵某干涉,派出所的人就走了。在我二姐、三姐来了之后,张波还继续骂我,并说我赖在他家,有量就去死啦,他家顶多把五万块钱给拦着,闵某也在一旁这样说,并且张波找来一个瓶盖叫我接着,还说一些激将的话来刺激我,说我如果不敢接瓶盖的话就不姓纪,就不是我爷生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气极了,在张波第三次拿瓶盖叫我接时,我就接住了,事情越闹越僵,我的几个姐姐都劝我走,我觉得没有面子,执意不肯走。当天晚上,我的三个姐姐都去陈贵张芬的婆家帮我讨账,在22日凌晨2时许回到张波家时,告诉我说张芬等人的电话打不通,我当时烦极了,我的三个姐姐还是陆续劝我。之后我三姐纪某乙回家去了,我和大姐纪某甲、二姐纪某丙呆在张波家一楼一房间内休息,天还没亮,纪某丙走了,临走前,纪某丙要求我去她家,我不肯。我大姐走后,我就坐在张波家一楼的那个有电视的房间看电视,张波的儿子也坐在床上和我并排看电视。张波去上班去了,家里就剩下闵某及她的儿子、女儿和我,其中闵某和她的女儿还在楼上睡觉。大概上午十时许,我满脑子都想着张波、闵某昨天骂我的情形,以及闵某昨天激将我的时候,先把她的儿子往我身上推撞,叫我把小孩弄死,张波再把瓶盖给我接,说我不死的话就不姓纪,不是我爷生的等场景。张波的儿子正好一个人坐在我旁边看电视,于是我就想把小孩弄伤吓他家里的人,正好我看到床上有一件白色女式衣服,且衣服上面有一根白色的带子(带子应该是白色衣服上的装饰物),于是,我就拿起白色带子,先对折,然后把对折后的带子放在小孩颈部,由前向后,当两只手快围拢接触时,我用不封闭的那端穿过封闭那端股与股之间的空隙,然后双手用力一拉,这样带子就紧紧地箍住了小孩的脖子,我大约拉了三分钟左右,然后就松开并解下带子,接着我就用手去摸小孩的鼻孔,感觉是热的,于是我就给我二姐纪某丙打了个电话(当时我已经割腕了)告诉她我已经把张波的小孩给害了,我二姐在电话中还骂了我几句。后来我失血过多,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带子我当场解开后丢到床上去了。另外,在作案当天早上,我到灵乡派出所回来时,感觉到流产了,流产原因一是情绪激动,二是作案头天晚上,派出所出警时拖了我。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满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满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纪满英对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21,608.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纪满英和其辩护人提出的“纪满英遭警察粗暴执法导致流产”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纪满英是否怀孕流产应有医疗机构的检测证明,纪满英声称自己怀孕流产,但其没有做过孕检,无证据证明,且即便如其所述,流产也是发生在犯罪前非羁押期间,不影响对其量刑。该节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纪满英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据实认定,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满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纪满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闵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60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 武书记员 徐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