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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守均与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守均,朱忠鼎,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雅,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124号原告袁守均,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表人周雅,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雅,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朱忠鼎,男,195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负责人袁图平,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经理。被告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永余,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袁守均与被告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周雅、朱忠鼎、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洲豪园项目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甲方袁守均与被告乙方重庆兴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周雅、朱忠鼎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