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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强与彭富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强,彭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董强,男。被执行人彭富全(钳),男。申请人董强与被执行人彭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彭富全应清偿申请人董强饲料款人民币47300元,并承担执行费61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振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