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闫某,女,生于1987年3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孙某,男,生于1981年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闫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彩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