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开华与张道雨、吴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张道雨,吴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开华。委托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雨。被告吴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华与被告张道雨、吴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李开华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