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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开华与张道雨、吴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华,张道雨,吴兴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开华。委托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道雨。被告吴兴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华与被告张道雨、吴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李开华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