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长白县支行与林建强、邹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长白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负责人:苏丽峰,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建强,男,汉族,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邹长德,男,汉族,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长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建强、邹长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9日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本金及利息计78,682.92元,案件受理费1698.00元,承担执行费1080.24元。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强、邹长德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宋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楚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