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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菊茂、姚仁南与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茂,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505号原告:金菊茂。被告:姚仁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汉军。被告: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负责人:姚利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菊茂与被告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菊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90元,依法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金菊茂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宓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