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菊茂、姚仁南与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菊茂,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505号原告:金菊茂。被告:姚仁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汉军。被告: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负责人:姚利达。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菊茂与被告姚仁南、嵊州市金山造纸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菊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90元,依法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金菊茂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宓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