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绍兵、李来来诉孙敬、张建筠、王晓罡、赵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黄绍兵。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来来。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敬。被告张建筠。被告王晓罡。被告赵强。原告黄绍兵、李来来诉被告孙敬、张建筠、王晓罡、赵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四被告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红兰、王英、人民陪审员陈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绍兵、李来来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绍兵、李来来诉称,被告孙敬与被告张建筠系夫妻,被告赵强、王晓罡与被告孙敬系朋友。2014年11月4日,被告孙敬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名向两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8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被告赵强、王晓罡为被告孙敬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期届满,四被告分文未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孙敬、张建筠返还借款480万元,被告赵强、王晓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敬、张建筠、王晓罡、赵强未到庭应诉。原告黄绍兵、李来来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借款单1份,被告孙敬、赵强、王晓罡在该单上分别签名、按手印,旨在证明被告孙敬向原告借款480万元,被告赵强、王晓罡作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2、银行卡卡卡转账凭证1份,旨在证明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80万元交付被告孙敬的事实;3、2015年1月20日从民政局调取的被告孙敬、张建筠结婚登记材料1份,旨在证明系争借款在被告孙敬与被告张建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系夫妻共同借款。四被告未提供证据。因四被告没有到庭,本院经过庭审、核实了证据,查明如下法律事实:在被告孙敬向两原告借款时,被告孙敬与被告张建筠系夫妻,被告赵强、王晓罡与被告孙敬系朋友。2014年11月4日,被告孙敬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为名向两原告借款48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担保人被告赵强、王晓罡在担保人一栏内签名,并注明了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期届满,四被告分文未还,且下落不明,原告遂行诉讼。?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孙敬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两原告依约向被告孙敬交付了480万元借款,被告孙敬理应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予以返还,现逾期不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孙敬返还借款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被告孙敬所借债务,作为配偶的被告张建筠应当共同归还。被告赵强、王晓罡是系争借款的还款担保人,两原告与被告孙敬之间约定的借款期间为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与被告赵强、王晓罡间未约定保证期间,故赵强、王晓罡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院接到诉状的时间是2014年12月5日,故原告向赵强、王晓罡主张履行保证还款义务未超过法定的时间,被告赵强、王晓罡应当按照“借款单”中约定的担保人义务承担归还借款本金的保证责任,被告赵强、王晓罡承担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孙敬、张建筠追偿。诉讼中,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系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敬、张建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绍兵、李来来借款人民币480万元;二、被告王晓罡、赵强应对被告孙敬、张建筠的上述债务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晓罡、赵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孙敬、张建筠追偿。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200元,由被告孙敬、张建筠负担,被告王晓罡、赵强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方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丹红审 判 员 王 英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