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金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仲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匡仲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兰州金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姚金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彩银,女,汉族,1968年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匡仲良,男,汉族,1960年出生,中石化五建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金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匡仲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之一,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金友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蔡春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一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