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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卢彦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季亚娟,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