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卢彦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季亚娟,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