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奉玉与杨学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6号原告:王奉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杨学飞,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王奉玉诉被告杨学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