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曹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燕军,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云霞,博爱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赵锡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青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4.50元,由原告江苏天任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顺旺人民陪审员 钱巧云人民陪审员 苏文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沐先龙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