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增虎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09号罪犯陈增虎,小名老虎,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保刑初字第1088、1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张新瑶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7)冀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陈增虎的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增虎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增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