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789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传提,安徽省寿县小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宏,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纪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提、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结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生育三子女,长女李某乙现年15岁,次女李某丙现年13岁,幼子李某丁现年10岁。婚后前七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然而在幼子出生以后,被告迷恋上网络,致使夫妻感情变淡,两人经常为家庭小事吵嘴。2013年3月份原、被告吵架后,被告抛下家庭和孩子不辞而别,也不和原告联系,原告多次寻找被告未果,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丁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各自承担。基于上述诉请,刘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3、育龄妇女卡片一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针对刘某的诉请,李某甲的书面辩解意见:原告诉状中陈述的被告离家出走的时间不属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三个子女,双方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同意将船和以后的油补款给原告,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6万元;婚生女李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李某乙、婚生子李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宏对刘某所举1、2、3号证据均无异议。李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刘某所举1、2、3号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刘某与李某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丁。三子女现均随李某甲父母生活。2015年4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对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应当不准离婚。刘某诉请与李某甲离婚,其应当对自己提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刘某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李某甲系合法夫妻、婚后生育子女情况,缺乏证据证明其与李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鉴于双方结婚多年且育有子女,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妥善处理矛盾,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刘某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 纪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浩(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