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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顾振鲲。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21日因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5月29日恢复法庭审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顾振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某(女)与工友谭某某(女)、周某某(女)共同租住于本市高新区上锦路166号1栋1单元2509号,刘某某系周某某的男朋友。刘某某自觉周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被谭某某、周某某二人“欺负”,便警告谭某某不要再“欺负”周某某,但谭某某未予理睬,刘某某遂产生杀死谭某某、周某某二人的想法。2014年7月2日下午,刘某某购买一把水果刀,后潜入高新区上锦路166号1栋1单元2509号房。当天晚上,谭某某先回到前述房屋,刘某某在该房屋一间卧室,持水果刀对谭某某的胸部、腹部以及头部等多处进行捅刺,意图置谭某某于死地。在刘某某行凶过程中,周某某、周某某回到前述房屋,周某某将刘某某拉出卧室,刘某某又在客厅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周某某抱住,周某某遂趁机搀扶谭某某离开前述房屋并到邻居家躲避。刘某某意图轻生,后被周某某以及群众阻止并控制在前述房屋。在此期间,周某某报警,刘某某在前述房屋内被警察抓获。谭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右肾切除、十二指肠球部破裂修补术后,为重伤二级,其面部及甲状腺左侧叶外伤,为轻伤二级。案发至今,刘某某及其家属尚未对谭某某进行赔偿。该院根据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仅是想吓唬一下谭某某,并无将其杀死的意图。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刘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有自首情节;3、刘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以及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4年7月2日20时许,周某某报警称其室友谭某某在本市高新区上锦颐园1期1栋2509号租住房内被室友周某某的男友刘某某砍伤,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往现场,在该房屋内挡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日晚19时50分许,谭某某回到尚锦颐园1栋2509号租住房,发现刘某某在其房间内,谭某某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刘某某就冲过来用左手捂了谭某某的嘴,右手用一把刀向谭某某右腹部猛捅一刀,谭某某中刀之后就想往房间外面跑,但刘某某抓住她又往她的腹部中间捅了一刀,接着又往她的左胸位置捅了一刀,谭某某往房间外面跑,被刘某某抓回并按倒在房间床边地上,刘某某还说“你怎么这么难杀?”之后,刘某某用刀在谭某某左边颈部捅了第四刀,又在其头上划了几刀。之后,刘某某女友周某某回来了,她抱住刘某某,并把他拉到客厅里,谭某某就和刚刚进屋的周某某一起躲到对面邻居家里,之后就失去意识昏迷了。刘某某之所以要对谭某某下毒手是因为他之前曾与周某某吵架,谭某某劝过周某某想一想是不是决定要和刘某某在一起,刘某某曾经用周某某的QQ发信息骂谭某某,并说了要让谭某某见阎王之类的话。谭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辨认。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周某某系刘某某女朋友,其与谭某某、周某某系室友,三人共同租住上锦颐园1期1栋2509号,刘某某觉得谭某某、周某某平时欺负周某某,6月下旬,刘某某和他一个男性老乡到成都找工作,在周某某那里住了几天,谭某某觉得不是很方便,就让周某某喊他们搬出去,刘某某觉得是谭某某想赶他走,遂偏见更深,刘某某曾经用周某某的手机QQ给谭某某发过信息,让谭某某不要欺负周某某,否则就让谭某某见阎王。2014年7月2日晚19时许,周某某回到租住房,看到刘某某正在对谭某某行凶,谭某某卧室床边到处是血,谭某某躺在地上,刘某某衣服上也有很多血,后来周某某开门进来,刘某某在客厅将周某某打倒在地,周某某将刘某某死死抱住,周某某从地上爬起来扶着谭某某离开了2509号房,后来周某某用手机拨打110,电话刚接通,刘某某就将手机抢走扔到茶几上,并让周某某不要报警。之后,周某某听到邻居家有人敲门,打开门就有几个穿蓝色保安制服的人进来了,刘某某就往窗台上站准备跳楼,周某某和保安去拉他,后来警察就来了。周某某对刘某某、谭某某进行了辨认。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了周某某与周某某、谭某某共同租住上锦颐园一栋2509号房,刘某某是周某某的男友,6月下旬,刘某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到成都找工作,曾在前述房屋住宿,谭某某觉得不方便,就让周某某喊他们走,谭某某曾经给周某某看过刘某某用周某某手机给她发的信息,主要内容是让谭某某不要惹周某某,否则就让谭某某不能过年、见阎王。7月2日晚,谭某某先回租住房,当周某某回到2509号房,一进门就听到周某某在谭某某的房间里喊不要杀了,当时房门是开着的,地板上有血迹,这时刘某某从谭某某房间出来并用双拳将周某某打倒在地。此时,周某某出来将刘某某推到沙发上,周某某遂拉着谭某某离开房屋,躲到对面邻居家中并拨打120、110,之后,有医务人员到达,周某某陪谭某某到医院。谭某某经医院检查后,头部、颈部、胸部、腹部都有刀伤,且颈部、腹部伤势严重,腹部刀伤伤及肾脏。周某某对谭某某、刘某某进行了辨认。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李某某住尚锦颐园一栋2508号房,其证实7月2日晚19时许,一名女子回到2509号房,之后,房间内有吵闹声音,大约1分钟后,另一名女子搀扶一名全身是血的女子在门口喊救命,李某某立即跑过去询问情况,看到2509号房内有一名女子抱住一名男子,李某某把那名满身是血的女子和另一名女子带到其住的2508号房,将房门关上,拨打了110、120,用毛巾捂住那名女子的颈部伤口,之后,120医务人员和小区保安到达,将女子送往医院抢救,后来警察就到了。李某某辨认出在2509号房内的男子即刘某某。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黄某某系尚锦颐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其证实7月2日晚20时10分许,其在值班时看到一辆120救护车停在小区中心岗亭旁边,听说一栋2509号有人报警称被砍伤,120救护司机要求物业公司多喊几个保安队员前往协助救助,之后,黄某某带领两名保安队员与救护人员一起到了1栋25楼,在2508房看到有一个女子怀抱另一名受伤的女子坐在地上,在2509房看到一名女子称小谭受伤了,在该房内还有一名男子站在窗台上,黄某某和现场的其他人一起将该男子拉下来按在沙发上,之后,警察就来了。黄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辨认。7、红旗连锁1175分场收银员交易流水明细表,证实了2014年7月2日16时52分,红旗连锁1175分场即上锦颐园分场售出“荣利”G006-1水果刀一把,金额11.9元。8、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提取的红旗超市监控视频,证实了2014年7月2日刘某某在红旗超市购买作案工具水果刀的情况。9、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2014年7月3日,侦查机关从刘某某处扣押尖刀一把,木质棕色刀柄,刀刃长度约8厘米并有“荣利”字样。10、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20日21时30分至22时30分,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高新区上锦路166号1栋1单元2509号进行了勘验,该房为两室一厅,防盗门无异常,入户为客厅,地面有零星血迹,主卧室无异常,重点是次卧,床上被子上有大量血迹,床单上提取带血迹木丙刀具一把,在床北侧地面有大量血泊。11、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西区刑警中队提取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刘某某使用周某某手机向谭某某发送威胁信息,刘某某称要是谭某某再敢惹周某某,就让谭某某跟阎王问好,之后,周某某给谭某某发信息,就刘某某的行为代其进行道歉。1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诚司鉴(2014)临鉴字第174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谭某某因全身多处刀刺伤致右肾切除(重伤)、十二指肠球部破裂修补术(重伤)后,鉴定为重伤二级;面部(轻伤)及甲状腺左侧叶外伤(轻伤)鉴定为轻伤二级。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认为谭某某和周某某长期以来一直在生活琐事中欺负其女朋友周某某,2014年5月,刘某某曾经用周某某的手机给谭某某发过威胁信息,主要是警告她不要再欺负周某某,否则让她见阎王,2014年6月底,刘某某到成都找工作,刚开始住在周某某她们合租的房子里,后来谭某某和周某某给周某某说刘某某住在那里不方便,为此周某某和刘某某吵了架,之后,刘某某就产生了杀她们的想法。2014年7月2日下午,刘某某到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利用周某某之前给他的钥匙进入房间,并守候在谭某某的房间,等谭某某进来之后,刘某某就用刀捅了谭某某的肚子两刀,接着是往头部刺,刺了多少刀记不清了,大概十分钟后,周某某回来了,她就骂刘某某并拉住他,刘某某听到周某某好像也回来了,就冲出卧室将周某某打倒在地,周某某过来把刘某某按在沙发上,周某某遂带谭某某离开了房间。之后,刘某某和周某某坐在沙发上,不久警察就来了。刘某某对被害人谭某某、作案工具、购买作案工具的地点以及行凶地点进行了辨认。14、刘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以及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技精(2014)字第113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刘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作案时无精神病,其对2014年7月2日的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在实施犯罪前即向被害人谭某某表达了要让其“见阎王”的意思表示,后专门购买刀具用于实施犯罪,潜入谭某某的卧室设伏,并有针对性地对谭某某的胸部、腹部、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其欲置谭某某于死地的意图明显,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刘某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表现为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某作案后不仅未主动报警,反而阻止其女友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物管保安人员来到案发地点后,刘某某意图轻生被阻止并挡获归案,可见刘某某主观上并无归案意愿,其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其犯罪手段恶劣,造成了被害人谭某某右肾切除、十二指肠破裂、面部疤痕的严重后果,且未对谭某某进行任何赔偿,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9年7月2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刘 抒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