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建滨与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滨,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2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滨,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节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志文,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滨与被执行人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劳人仲案字(2014)第57号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235207元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系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裁定追加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阳江市鹏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于2015年2月19日裁定扣留、提取广东中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以执行标的235207元及迟延履行金等为限)。除此之外,经本院查询,房产、国土、车辆、工商及市各银信等部门,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因其与被执行人还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已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