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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与被告陈学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陈学勤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处处长。被告陈学勤,男,汉族,现年45岁,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与被告陈学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外出务工无法传唤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丹县霍城河水利管理处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建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