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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吴爱宁、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海荣,吴爱宁,贾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荣,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爱宁,女,194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立平,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再审申请人王海荣因与被申请人吴爱宁、贾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海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荣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徐 宁审 判 员  姜绍燕代理审判员  郜金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浦学浩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