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800号动漫产业发展基地B2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77158604-6。被执行人:北京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81号44室,组织机构代码:78322899-1。安徽五星东方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纯钧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00万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