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有迷与杨学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迷,杨学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68号原告王有迷,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杨学家,男,约55岁,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迷诉被告杨学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