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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杨舒、网易宝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杨舒,网易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管民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舒,男,生于1986年5月30日,汉族,襄阳市襄北机务段员工,住襄阳市樊城区长途汽车站家属院*号楼*单元*楼。原审被告网易宝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属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应适用合同管辖条款,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本案是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杭州市滨江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2014)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48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杨舒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自2008年开始一直到2014年11月2日期间,在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天下3”游戏中,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游戏消费,半年内在被告网站上可查证消费记录高达20多万元。2014年10月1日晚上22点左右和2014年11月2日下午16点左右,被告在不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牟利为由,共冻结了原告的14个“天下3”游戏账号的多个角色,致使原告至今无法使用。同时在被告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网易宝上,不经过原告同意,冻结了原告4701.50元人民币的现金,至今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原告在游戏内未有过被告所提出的违规行为及其它违反游戏规则的不正当行为,原告账号下的所有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都是原告个人通过购买网易一卡通,在“天下3”游戏商城中消费和通过正常游戏方式所得,被告凭借其作为游戏运营商的优势地位,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随意冻结原告的账号,剥夺原告具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财产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网易宝上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侵犯个人财产,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利,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综合杨舒的诉讼请求及其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本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杨舒的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长途汽车站家属院6号楼2单元3楼,故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