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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28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冉 然审 判 长  宋宝群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书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