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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贺云梅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光飞,贺云梅,马引怀,王礼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96号申请执行人郭光飞,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云梅,女,197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引怀,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礼礼,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郭光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贺云梅、马引怀、王礼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贺云梅、马引怀、王礼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郭光飞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30元,申请执行费225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云梅、马引怀、王礼礼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贺云梅、马引怀、王礼礼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