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刘茂鸿、倪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刘茂鸿,倪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新华南路112号。法定代理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峰、张幼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刘茂鸿,男,1973年12月14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倪丽华,女,1974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刘茂鸿、倪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配合履行合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17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负担。审判员 林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兰成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