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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润少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张某,福建省福州市中交二航局三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春荣,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镇江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退休员工。原告张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荣、被告卞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于一子取名张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基本没有交流。原告长期在外地工作,被告对其不闻不问,原告偶尔回家时双方也会因琐事争吵。原告遂于2011年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故撤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向贵院起诉离婚,同年6月贵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后至今,双方关系没有丝毫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儿子还没有成家,等儿子成家后再考虑和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87年生于一子,取名为张伟,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后因故撤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同年6月我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至今,双方关系没有改善,仍矛盾不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原告向我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后撤诉。2014年5月,原告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然矛盾不断。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某与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被告卞某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代理审判员  陈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敏 来自: